重磅丨新固废法修订案公布,百万罚款 与强制关停将成常态
2020年第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获通过,并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大对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擅自转移危废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案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条。修订工作以中央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条)二是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规定出现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被非法转移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形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固体废物及设备、场所等予以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二)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强化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衔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第三十八条)三是补充完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等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
(三)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五是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四章)
(四)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循环利用,保障消纳处置安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第五章)
(五)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是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第七十五条)二是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第七十六条)
(六)严格法律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第八章)
违法行为 |
现行法律罚则 |
修订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5-2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无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万元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
无 |
责令退运,50万-500万元罚款 |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元罚款 |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清费立税”、取消由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改革等精神,《修订案》删除了危险废物排污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内容,并对部门表述等一并作了修改。
产废企业,哪些红线不能踩?
1、 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
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
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4、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
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转移危废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6、运输危废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
作为环保企业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既是社会责任,也是应尽义务
首联环境,行稳致远